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11民初1号
原告:***,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籍贯: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5033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豫0411民初第265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的起诉。宣判后原告***不服裁定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豫04民终354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411民初第26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又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9元,减半收取计1894.5元,由***负担。
审判长王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