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3民初128号
原告: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栋5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105033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5439571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12元,由原告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