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终1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熨,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456号光谷国际B座05层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湖湿地生态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洪林大道圆梦城营销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川,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洪湖湿地生态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0)鄂108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抗
审判员  杨燕
审判员  杨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