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4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武汉鸿泰天缘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栋5层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终7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822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O二O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