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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民初2307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 诉讼代表人:***,B公司管理人【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A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