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民初2307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
诉讼代表人:***,B公司管理人【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A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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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