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2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浙商时代大厦1-14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65032.5元、逾期利息161260.48元、复利1947.72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复利未还利息65032.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律师费32593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40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410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琼A×××××汽车两辆,查封车辆均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到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单元××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门大街××单元××室房产,本院已向首封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尚不符合公积金扣划条件。本院已向中科和光(天津)应用激光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在该些公司的合同应收款项,尚未实际扣划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罚款,并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同时已将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2执1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