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破申9号
申请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姜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公司)以其经营难以为继,出现亏损,且无扭亏为盈的可能为由,申请对中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中程公司于1992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1300万元(据中程公司陈述,注册资本系实缴),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湾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数字化系统集成: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系统、智能化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科学仪器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设计、安装、承接数字化系统集成工程;数字化系统集成产品的生产、销售资产产品;智能建筑和节能安装改造;节能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的设计、实施、服务与咨询;节能设备租赁;承接机电安装工程;设计、安装、调试、承接防雷工程。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股东为:开利亚洲有限公司、SINOSTRIDE(HK)LIMITED、杭州中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同力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程公司递交的2018年底财务报表,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程公司资产总计为488264629.59元,负债总计为428992353.49元,所有者权益为59272276.1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根据中程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其资产大于负债。中程公司以其资产大多数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预计只能收回30%为由,主张公司实际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仅凭中程公司对其应收账款回收率的单方陈述,无法认定中程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中程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不能认定中程公司具备应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的破产原因。故对中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