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7年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33723。
法定代表人姜东。
***、***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衢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5782.7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4187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为人民币285782.7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1执121号商事仲裁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