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4852号
申请执行人甬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4268号A区2662号,组织机构代码:78361610X。
法定代表人俞甬。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姜东。
原告甬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特5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甬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1000元,执行费为62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起向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有一笔120000元的存款,已经被本院冻结,由于本院34件案件中有12件系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准备将这笔存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但由于该款系保证金,法院无法扣划。根据本院(2018)浙0106执2617号案件申请人的举报,本院到温岭市查封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温岭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1600万元),经实地调查,该公司目前未实际经营。本院于2019年3月到江苏省苏州市对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所做工程项目的四家公司所剩余款项进行了查封冻结手续;本院对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予以查封;对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海警学院的剩余工程款等予以查封。上述款项目前均未能实际执行到位。
另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实地执行,该公司已经歇业。另查明,目前涉及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共37件,涉及到执行标的80749333元,另在诉讼中的案件12件,涉案标的14570650元,总涉案标的1.5亿元。此外在江苏扬州邗江区法院,尚有一案,执行标的3000万元;在江苏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有一案,执行标的2000多万元,合计近2亿元执行标的。
本院对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另案已经对其法定代表人姜东予以公安布控,并限制其五年内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6月11日以《民事案件执行情况回告书》的形式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回告书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到法院共同研判此案,也未提供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电话征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启动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48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