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94375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1338元、执行费118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10月29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