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8执恢54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尚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北园新村11,12幢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苏州尚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520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州尚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院(2018)苏0508民初5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08民初5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