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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栖小镇支行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6民初9194号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栖小镇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科海路**。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栖小镇支行诉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程公司、慧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19557.82元,支付利息206145.79元(暂计至2020年6月2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慧信公司、***、***对被告中程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程公司承担,被告慧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期间,原告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中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19557.82元,支付罚息85071.1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0.44%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日,被告慧信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了《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及保证函。保证函约定:被告慧信公司为原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期间内向被告中程公司提供的最高融资限额7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最高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即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9年1月29日,被告***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保证函,约定其为原告在2019年1月29日至2029年1月1日期间内向被告中程公司提供的最高融资限额7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份保证函就最高融资限额的定义、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约定同被告慧信公司出具的保证函。2019年2月2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被告中程公司、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8011120150043147合同项下所负债务;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借款固定月利率为5.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当笔借款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后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未付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年2月3日,案涉贷款200万元予以发放。但四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1719557.82元及罚息85071.1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程公司、慧信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答辩称:案涉借款系归还之前的贷款,之前的贷款用途并没有所述的项目,原告不作审查就发放贷款,故被告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借款借据、贷款信息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函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中程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中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慧信公司、***、***对被告中程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亦与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案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归还8011120150043147合同项下所负债务,被告***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其对案涉借款用途系清楚的,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辩称之前的贷款用途并没有所述的项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无关,即便存在原告审查不严,也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故被告***以此作为其免责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中程公司与慧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被告***,故被告慧信公司、***虽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但作为保证人的他们应当知道被告中程公司的案涉借款用途,被告慧信公司还出具了《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故原告要求被告慧信公司、***、***对被告中程公司的案涉应还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程公司、慧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栖小镇支行借款本金1719557.82元,支付罚息85071.1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后续罚息按年利率10.44%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1066元,实际应减半收取10521元,由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栖小镇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慧信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