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64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子龙花园小区百合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87118334R。
法定代表人:杨福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鹏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蔡子怡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64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子龙花园小区百合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87118334R。
法定代表人:杨福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西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鹏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蔡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