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133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被告: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2275502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672905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趣,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