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1420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