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与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82民初1497号
原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9796642T(1-6)。
法定代表人:秦洪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界首市王集镇。
法定代表人:金自强,该镇镇长。
原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诉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4年11月,被告对外招标该镇的“一事一议”道路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需交纳150000元保证金,开标后未中标七日内退还。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交纳了1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开标后原告未中标,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将保证金退还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讲该保证金已退还,但原告内部查账并未收到退还的保证金。原告方亦未授权任何个人去领,为此,原告方要求被告提供原告已收到退还保证金的凭证,但被告拒不提供。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对外招标该镇的“一事一议”道路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需交纳150000元保证金。2014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界首市王集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汇款150000元(汇款人账号34×××73,收款人账号10×××01),即交纳了1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开标后原告未中标,但被告未将保证金退还原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界首市王集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汇款150000元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开标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将该保证金退还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50000元,因未提供造成损失的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原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界首市王集镇人民政府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李立冬
人民陪审员  陈卫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