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

马营与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7997号
原告:马营,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六建公司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9796642T。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马营与被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营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马营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毕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