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执1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六建公司综合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9796642T(5-6)。
法定代表人:秦洪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光武工业园区繁兴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93165380B。
法定代表人:韩清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140850.25元及逾期利息(以10140850.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140850.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两倍,自2016年9月17日计算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1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6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提存款4865506元,并将该款转账至申请人提供的账户。
4、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限制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洁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洁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已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邮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阜阳天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应学华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海峰
书记员张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