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57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D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20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六建公司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006897966422T。
法定代表人:秦洪举,总经理。
原告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皖0103民初574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并查封了担保人**名下位于合肥市室的房产(房地权庐字第××号)。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的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合肥市庐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陈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