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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公安局与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会民确字第125号
申请人会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人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会宁县公安局与申请人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双方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会宁县公安局与申请人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因欠款纠纷,于2014年6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承建会宁县公安局综合楼工程,于2002年6月完工交付使用,当年所欠工程款175029元,会宁县公安局予以认可。2、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体谅会宁县公安局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对拖欠的工程款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只要求归还本金,不再追诉拖欠期间的利息及其他间接费用。3、会宁县公安局承诺就拖欠工程款并入单位相关财务账目,挂账处理,并逐步逐年想办法解决。4、双方协商就拖欠债务情况提请会宁县人民法院进行认定,认定后,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会宁县公安局开具拖欠工程款税务发票。5、其他未尽事宜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会宁县公安局与申请人会宁县桃花山建筑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