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002民催2号
申请人: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春红,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文峰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50004320525853;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收款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