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101号
原告: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武路与尚德路交叉口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50857125E。
法定代表人:高德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葵逢路东1号之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8505646T。
法定代表人:吴卓成。
原告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昊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劳楚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程秋燕
书 记 员 林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