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3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兵诉被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