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3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兵诉被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