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