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雅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月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雅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珀**12栋110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雅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12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登记的注册地址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主要办事的机构也在注册登记地,只是经营业务的需要,才有可能在工程所在地临时设立办公室。原审法院依据一份合同中的办公室地址,就认为该地点是其公司的住所,显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上诉人在西安市没有承接工程,更没有办公地址。造成本案没有合法送达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向法院提供真实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电话造成的。原审公告送达违背了法律规定,上诉人亦不存在没有积极行使诉权的问题。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陕西雅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乙方即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经查阅原审卷宗,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月小区,亦无相关材料可以确定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西安市碑林区卧龙大厦501室,故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移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121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