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106号
原告:陕西盛华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杨,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陕西盛华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马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项目保证金3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资金占用利息29196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内部承包协议》,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盛华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9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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