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执字第023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负责人贺春艳,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豪,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10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进行异议审查,异议审查期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108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异议审查结束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云
审 判 员  何祥猛
审 判 员  邓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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