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3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朝阳银座925室。
法定代表人:张豪,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38号加州阳光城西组团8栋1015房。
法定代表人:易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红伟,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余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3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0年7月20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0年7月20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0年7月2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余红伟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就业、收入情况。2020年7月2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南三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12632.5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1263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杨眺宇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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