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执恢9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
负责人张宇,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1218房。
法定代表人钟赛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朝阳银座1021房。
法定代表人张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108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5732.86元,罚息36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3日,之后利息等以银行对账单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偿还融易通卡透支欠款本息等共计1501384.89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3日,之后利息等以银行对账单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承担律师费40万元;四、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对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在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共计28055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0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的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两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屋以二拍流拍价格471.798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另一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
3、2020年8月11日,本院对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发出协助调查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108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爱云
审 判 员  何祥猛
审 判 员  石时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