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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5执恢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10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确定了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对被执行人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号(权证号码为×××)、×××号(权证号码为×××)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房屋,本院在征得第一查封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同意后已对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第二次留拍底价分别为146.286万元、325.512元,合计471.798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按第二次拍卖底价以物抵债,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上述房屋以471.79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抵债标的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105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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