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22民初479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肖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士朋,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广场商务区2号楼12013号。
法定代表人:舒明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敏,山东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帅,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莘县振兴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丹,局长。
被告:谷朝民,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诺公司)、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工公司)、谷朝民、莘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肖军、沈士朋、被告天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敏、被告山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帅、被告谷朝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莘县教育和体育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欠付工程款人民币345773.57元及利息(利息以345773.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莘县教育和体育局将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包三: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承包给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将此项目转包给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被告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找到原告,与原告签署了《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协议书》,将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建设项目全部交由原告施工。约定了工程范围、内容、价款等内容,并约定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30%的违约金。后在原告严格按照协议施工的过程中,被告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又将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门岗建设项目全部交由原告施工。2019年12月,工程按期完工,并经过了合格验收。2020年3月,完成了对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包三: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的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345773.57元。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工程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三被告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天诺公司辩称,一、天诺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是否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天诺公司不知情。原告提交的合同上虽加盖由天诺公司字样印章,但天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二、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案外人谷朝民,天诺公司当时对此并不知情,事后才了解。故天诺公司申请追加谷朝民为本案被告,以查明本案事实。综上,原告起诉天诺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天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工公司辩称,一、山工公司与***无任何合同关系,没有给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义务。涉案工程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包三: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确系山工公司承包的,但是山工公司未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天诺公司,对于天诺公司是否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更不清楚。因此山工公司与原告之间毫无合同及转包关系,依法不负有任何工程款及违约责任给付义务。二、原告无权向山工公司主张任何工程款及违约金。依据《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根据《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包、转包工程,与借用资质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出借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人以自己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他人施工,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仅可以向借用资质人主张工程价款”。因此山工公司与原告无任何直接转包或者分包等法律关系,原告不得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及违约责任。三、山工公司不应当对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原告要求山工公司对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也无权向山工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及违约金。综上,原告向山工公司主张承担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连带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山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谷朝民辩称,谷朝民原来是天诺公司的员工,在任职内谷朝民所办理的一切事务是经过舒明生经理认可的。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中出现了很多现实情况,所以没有签订正规合同。谷朝民与山工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以公司职工身份签订的。
被告莘县教育和体育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6日,莘县教育和体育局(发包方)与山工公司(承包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为: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为:王奉和董杜庄镇学校围墙建设,工程量所包含的所有施工内容;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166084万元。
2019年8月31日,舒明生、谷朝民(乙方)在山工公司(甲方)提供的《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上签名,《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载明“一、工程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C标2.工程地址:同主合同内容3.施工内容:同主合同内容4.工程造价:同主合同内容5.自签订本协议起,即表明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应遵守工程全套文件。同意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合同文件、协议中甲方的义务。……7.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工期、安全、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落实及财务资金筹措及支付,同时自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以及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五、甲方责任1.向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设计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并实地确认具体位置及相应结构和标准。2.委派人员对工程施工的技术、安全及与业主的协调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协助乙方对施工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管理约束。3.开工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组织乙方技术及施工员进行设计施工图及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会审。负责施工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交底、监督工作。4.及时将业主拨付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5.监管工程款的发放,特别是民工工资的发放,如果出现农民工来公司要钱,公司有权先行从工程款中扣除。6.若乙方未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或未偿清与本工程有关的各项债务,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工程款中扣除一定款项额用以偿还债务,因偿还债务而形成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当另派施工队伍须增加费用时,所增加的费用也一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六、乙方责任1.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施工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各项工程管理制度,一经发现限期整改,若有屡改屡犯现象发生,除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及相应后果,并接受无条件的清退出场;……9.乙方负责整理全套施工资料(盖章签字齐全,并且所有资料只能签甲方公司人员的名字,不能签乙方人员的名字,否则重做),乙方必须按时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如没有可提供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必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三方公章)审核报告及完整施工图纸一套等全套施工资料交给甲方,否则最后一批工程款不予拨付。10.乙方必须提供材料购销合同及银行账号,材料款由甲方支付给材料方。材料质量以及数量由乙方自行确定,出现任何质量与数量问题都由乙方自行承担。人工费用由乙方报送甲方拨付。……14.乙方在本工程承包终结后,应与本工程债权人及时结清债务,并向甲方出具本工程债权债务已结清声明。甲方将本工程账务与乙方清结后,因为乙方并未将本工程债务与债权人结清,而欺骗甲方并将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私自占有,致使债权人起诉甲方,乙方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于上述原因引发的一系列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乙方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若造成甲方承担责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债权人本金,利息(按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计息开始日期为甲方支付债权人资金之日起),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七、协议工程施工价格及费用的归属1.甲方从与业主签定的主合同价款50.166084万元中(以最终结算价为准),收取管理费用1.0%后,交给乙方作为应支付的施工工程款,(乙方在向甲方主张工程款项之前需完成甲方签订的主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包含的工程内容,缴纳税金、招标代理费、审计费等费用支付,并将缴费单据交给甲方。)2.招标代理费已由乙方缴纳。3.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乙方垫付。4.施工中的流动资金由乙方全部垫付。5.施工结算所需用的材料及机械费发票,乙方须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足额提供。八、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1.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结算,甲方按业主付款执行,如业主付款给甲方,甲方就付款给乙方,甲方除扣留本协议规定的应得的管理费、业主方各项费用等相关费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优先支付本合同应付的材料费、机械费、人工工资和乙方对外借款等款项后,剩余款项及时支付给乙方。所有工程款项由业主直接支付至甲方账户。2.业主每次拨付工程款到公司账户后,甲方须督促业主财务尽快支付该款项,甲方收到该工程款后,在2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款划拨给乙方。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甲方名义直接向业主领取工程款,如违反上述约定,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同日,舒明生、谷朝民签订《承诺担保函》,载明“本人承包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C标施工项目,无论本人与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效力如何,本人均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C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对外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材料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我全部承担。2.我承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非虚假发票,若因发票所涉发生的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处并被罚款的,一切后果由我承担全部的责任。3.我承诺购买材料的所有支出均通过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中行公户,若未通过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公户打款所开具的发票,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拒收。4.我承诺承建的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并接受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监督,若出现质量问题,必须返工修理,其经济损失由我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我自动放弃向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和莘县教育和体育局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并负责赔偿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和莘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全部经济损失;如被有关质监部门处罚的,由我承担全部责任。5.本项目施工人员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其经济损失及责任由我全部承担。6.如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需要起诉,我承诺请求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配合采取法律措施,并保证不起诉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如我本人或者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无法从建设单位追回工程款及损失,我均放弃向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及损失。7.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如基于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C标工程项目对外承担任何违约或者赔偿责任,则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我全额追偿,并追索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本承诺书是在我充分理解上述内容且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该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回。”
庭审时原告提交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该合同系谷朝民持加盖了天诺公司公章的《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到莘县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在乙方董杜庄施工队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合同约定“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甲方: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董杜庄施工队……一、工程范围及内容:1.乙方承建甲方指定地块的围墙施工工程。2.该围墙的具体做法见甲方提供的施工图。3.由于本地块地质原因,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甲方的施工要求,以保证围墙的安全建设和使用。……四、工程价款及支付:1.本合同所承包的围墙,单价为每米490.00元,暂定总长为548.65米。具体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总工程价款268838.5元。大写:贰拾陆万捌仟捌佰叁拾捌元伍角,该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所有工程相关费用。2.施工完毕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五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工程量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九十,剩余工程款根据业主方所拨付的比例,甲方无息拨付乙方。……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天诺公司对上述合同不认可,称其对协议不知情,也未见过该协议,对协议内容不知情。谷朝民称“《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系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所签。合同以我所提供的合同为原始件,因施工中出现了很多现实情况所以正规合同没有签订。但是工程的造价双方协商后,由***签至我所提交的合同上。《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没有天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本案被告谷朝民提交2019年10月13日签订的《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该合同也系谷朝民持加盖了天诺公司公章的《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到莘县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在乙方董杜庄施工队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合同约定:“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甲方: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董杜庄施工队……一、工程范围及内容:1.乙方承建甲方指定地块的围墙施工工程。2.该围墙的具体做法见甲方提供的施工图。3.由于本地块地质原因,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甲方的施工要求,以保证围墙的安全建设和使用。……四、工程价款及支付1.本合同所承包的围墙,单价为每米430.00元,暂定总长为498米。具体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总工程价款为214140.00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壹佰肆拾元左右,该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所有工程相关费用。2.施工完毕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五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工程量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总工程量的百分之八十,剩余工程款根据业主方所拨付的比例,甲方无息拨付乙方。……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按照《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2021年8月16日,莘县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出具证明一份,内容“证明2019年董杜庄中学围墙和大门建造由董杜庄村***带队施工。特此证明证明人:鲁银江董杜庄中学2021.8.16号”。施工期间,原告认可收到被告谷朝民支付的工程款50000元。
2020年3月9日,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弘建审字【2020】LC-JY-020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名称为:莘县校园围墙及门岗建设项目(包三: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工程项目内容:围墙及门岗建设,建设单位:莘县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施工单位: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审核结果:本工程合同造价为320155.41元;审定工程造价为345773.57元;审减工程造价25618.16元,并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莘县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山工公司均在工程验收证书中加盖了公章。
2020年9月23日,莘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工程价款的90%向山工公司拨付工程款468535.82元(其中,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工程款311196.21元、王奉镇中心初级中学工程款157339.61元)。2020年9月24日,山工公司扣除税费23426.79元后根据谷朝民签字的付款申请单向谷朝民指定账户支付工程款445109.03元,包括向翟春燕支付243548.18元、向青岛军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0560.85元、向山东阳谷鸿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21000元。
本院另查明:山工公司承包莘县王奉镇、董杜庄镇学校围墙及门岗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谷朝民,谷朝民又以天诺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张际海、***签订转包合同,由张际海对王奉镇学校的围墙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对董杜庄镇学校的围墙工程进行实际施工。2021年7月1日,张际海作为原告,起诉天诺公司、山工公司、舒明生、谷朝民,要求天诺公司支付王奉镇学校工程款及违约金,山工公司、舒明生、谷朝民承担连带责任。我院(2021)鲁1522民初366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谷朝民支付原告张际海王奉镇学校围墙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山工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山工公司不服,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4746号判决书认定:山工公司承包莘县王奉镇、董杜庄镇学校围墙及门岗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了谷朝民及舒明生,谷朝民又以天诺公司的名义与张际海签订转包合同,由张际海对王奉镇学校的围墙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山工公司与谷朝民之间非挂靠关系,而是转包关系。后山工公司将工程款已向谷朝民付清,而谷朝民未向张际海支付过工程款,谷朝民应承担付款责任。谷朝民称系履行天诺公司的职务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474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谷朝民支付原告张际海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山工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政府采购合同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转账凭证、庭审笔录以及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4746号判决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4746号判决书已经认定:山工公司与谷朝民之间不是挂靠关系,而是转包关系,天诺公司未参与工程的相关事务,谷朝民称系履行天诺公司的职务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上述事实,本案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山工公司与谷朝民签订的《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及谷朝民与***签订的《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均系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案涉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现已投入使用,***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的约定,向谷朝民主张工程款。***主张违约金80651.55元,因《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围墙施工合同》无效,***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折价补偿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本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在多层转包情况下,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原告***,原则上仅可以要求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即被告谷朝民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义务,且山工公司已将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向谷朝民支付445109.03元(包括王奉镇中心初级中学工程款157339.61元),而谷朝民并未向***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谷朝民亦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天诺公司、山工公司、莘县教育和体育局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吻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谷朝民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2月15日出具工程验收证书并验收合格,莘县董杜庄镇中心初级中学、山工公司均在工程验收证书中加盖了印章,2020年9月工程款已由发包方基本支付完毕,故谷朝民称***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折价补偿款的数额问题,本案原告***与被告谷朝民提供了董杜庄镇学校围墙及门岗工程内容不一致的前后两个合同。对原告提交的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合同,被告谷朝民不予认可,主张没有实际履行。对被告谷朝民提交的2019年10月13日签订的合同,原告虽然提出异议,但认可合同中的手写部分为原告本人书写,后一份合同应视为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应以后一份合同即2019年10月13日签订的合同为准。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14140元,原告已收到工程款50000元,被告谷朝民还应支付工程款164140元。
关于利息支付,2019年10月13日的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五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工程量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量的百分之八十,剩余工程款根据业主方所拨付的比例,甲方无息拨付乙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案涉工程验收证书出具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谷朝民应支付总工程款214140元的80%即171312元,谷朝民实际支付50000元,对拖欠部分的工程款121312元应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5日向***支付利息;其余总工程款214140元的20%即42828元,依照合同约定可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朝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121312元及利息(利息以1213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谷朝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428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计3243元,财产保全费2249元,共计5492元,由原告***负担2885元,被告谷朝民负担2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福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利娜
书 记 员 杨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