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董子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2民初47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士朋,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子连诉聊城天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莘县教育和体育局、谷朝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522民初4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22年1月28日,山东山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