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张传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39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046672XN。
法定代表人:王延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传晏,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张婷,女,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晏、张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传晏、张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092.4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延兴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39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1046672XN。
法定代表人:王延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传晏,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张婷,女,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传晏、张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传晏、张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092.4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