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人:韩春林,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猛。
被申请人:周忠明,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70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周忠明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70万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