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执行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猛。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被执行人:尤德臣,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尤德臣、***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做出(2023)鲁1526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执行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尤德臣、***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70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执行人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尤德臣、***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