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25民初48号
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北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3,住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北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2元,减半收取4356元(原告已预交4356元),由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