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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智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钱升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8907号
原告:***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D3034室。
法定代表人:孙浩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泽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47号T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泽文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58.13元,由原告***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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