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南山大道浔海御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66978379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仲品,江西省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西曼哈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宋溪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91064148U。
法定代表人:罗峰,该公司董事长。
江西明琪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曼哈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江西曼哈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江西明琪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工程垫付款合计7226000元,工程款4445539.06元,共计11671539.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67218元;(二)自2018年7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以工程款11671539.06元为基础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上述款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四)案件受理费99433元,减半收取49716.5元,由江西明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对江西曼哈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江西省武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江西曼哈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确权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曼哈拉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江西明琪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敏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