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2379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金井湾商务运营中心5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闽东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后岗开发区北弄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平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闽东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平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闽东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