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保92号
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锋,贵州正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经营者罗昌尾,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对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器材租赁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082.44元进行查封或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黔0628民初10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082.44元进行查封或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21年4月14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1)黔0628民初1077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但两个账户不足额,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该被执行人两个账户进行额度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8082.44元(实际金额为6581.07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238082.44元(实际金额为17815.27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维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