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3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31431618X7,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办事处唐家寨村周家组。
法定代表人:张家杰。
本院受理的***与***、***、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6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13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1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被告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林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卜生
书 记 员 吴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