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自治县蓼皋镇。
经营者:罗昌尾,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
委托代理人:龙建锋,系贵州正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龙冬霞,系贵州正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骁,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正法,男,1995年6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租金、律师代理费、违约金等共计163,180.6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36.00元、保全费1,710.00元、本案执行费2,348.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器材租赁部剩余租金、律师代理费、违约金等共计163,180.6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36.00元、保全费1,710.00元,共计167,326.69元;二、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本案执行费2,348.00元;三、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2021)黔0628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龙 翔
书 记 员  麻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