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8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姚茂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严波,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骁,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正法,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23074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3127.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361.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确定为11400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47867.00元;二、由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2月24日前支付执行费3361.00元;三、申请执行人撤回(2021)黔0628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作为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龙 翔
书 记 员  麻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