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发、某某、贵州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3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7日生。

被执行人**发,男,1963年9月17日生。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1日生。

被执行人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杰。

本院受理的***与**发、***、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6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发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13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130000元,如果被告**发未按期偿还借款,被告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发、***、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发、***、贵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800元(含执行费38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林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