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兴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白沙黎族自治县兴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五指山湘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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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5民初214号
原告:白沙黎族自治县兴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中路190号老政府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元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强文,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恒,海南儋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五指山湘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家贵。
被告:周家贵,男,汉族,住五指山市。
被告:周家全,男,汉族,住五指山市。
原告白沙黎族自治县兴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指山湘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周家贵、周家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白沙黎族自治县兴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决定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沙黎族自治县兴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1.66元,减半收取计7015.83元,由原告白沙黎族自治县兴林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必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郑慧慧
书记员符和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