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新华北街571号。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文**、***、***、***与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文**、***、***、***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