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泊头市新华北街571号。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文**、***、***、***与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文**、***、***、***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