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981民初673号
原告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与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泊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泊头分公司)、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华能公司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泊头肖杜李2号主变增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107208元,施工合同约定按工程量完成情况依据总造价的比例分期付款,没有约定按审计价格付款,因此,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内容,华能公司应按工程总造价107208元给付原告工程款。西辛店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工程分包合同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进行结算,工程款拨付办法约定,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并审计后,支付工程款。因此,该工程款应按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书给付原告工程款。依据原告提交的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报审工程造价225781元,审定工程造价154428元,华能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9345元。该审计报告虽系华能公司委托,但系第三方作出,程序虽有瑕疵,但已经六年之久,应予采信。原告主张华能公司增加肖杜李二号主变增容工程中变容器基础土建部分的工程价款为25052.08元,虽提交的工程预算书为单方制作,但申请证人苏某出庭作证,证明该工程系与华能公司项目部经理陈国星洽谈,没有办理增加工程手续,2015年9月份增加的土建部分竣工,且原告提交的录音中亦佐证了上述事实,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增加的基础土建部分应予认定,华能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5052.08元。肖杜李2号主变增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该部分工程款自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西辛店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最长保修期3年,故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提交的华能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档案,证明华能公司被中兴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华能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中兴公司承继,对原债权债务委托属地本公司所属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清偿。泊头分公司系中兴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中兴公司承担。因此,华能公司的债务应由中兴公司承担。
依据双方签订的西辛店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最长保修期3年,至2018年9月30日,三年的诉讼时效至2021年9月30日;且依据证人苏某的证言亦可证明,原告方职员每年找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催要工程款,原告提出履行请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的起诉不超三年的诉讼时效。
被告提交的泊头肖杜李二号主变增容工程结算价系国网河北泊头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且原告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与华能公司签订的泊头肖杜李2号主变增容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总造价107208元,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结算等内容;第三条工程款支付约定,工程量完成50%,华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完成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2、原告与华能公司签订的西辛店变电站1号主变增容工程分包合同第四条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进行结算;第五条工程款拨付办法约定,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并审计后,预留结算价的5%工程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一次结清;第六条工程保修:保修期一年(屋面防水工程3年)。
一、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160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32260.8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终止计算利息;剩余的49345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两部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被告中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秀铎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