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泊头市新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如皋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981执1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和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