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泊头市新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于京昌,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住泊头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京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0日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981执1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