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海天融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99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南街1号院9号楼。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海天融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1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地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诉被告北京鸿海天融木业有限公司、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分行撤诉。 审判员  **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臧 晨